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25民初48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0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310412205。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日,住内乡县。
被告:内乡健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屈庄村斜地组。注册号:411325000012506(1-1)。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内乡县宝天曼学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赵店街龙祥社区9号。注册号:411325000015558(1-1)。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日,住内乡县赵店乡赵店街219号。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9610149400。
本院2017年3月2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内乡健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源商贸公司)、内乡县宝天曼学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天曼服务公司)为退伙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的争议较大,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来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