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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金乡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829行初3号
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金乡县财政局,住所地:金乡县文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昌盛,局长。
第三人金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金乡县金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袁炜,局长。
第三人山东声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同路南首建设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南洪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青岛鼎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127-C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金乡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贾顺启
人民陪审员*霞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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