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执325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管延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返还案款675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27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并于2021年10月25日、2022年2月11日、2022年2月25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房产、不动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除以执保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账户上的存款55760.84元外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以违反财产报告令为由将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的限制,并将限制消费令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2022年3月15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1月12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5760.84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将上述款项领取。
本院通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得到被执行人全部的偿付款,2022年3月9日执行员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鲁132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该重新立案。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飞
审判员 张海凝
审判员 袁中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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