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15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16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增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统琦,山东元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山东元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望江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潘彩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照伟,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557号。
法定代表人:管洪清,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原北京路10号)阳光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刘书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校艳,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物业公司)及被上诉人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四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各项损失共计5733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长期不在家居住导致损失扩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四被上诉人应当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三、一审判决认定与上诉人共用管道的其他业主承担30%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违背了同案同判原则,2018鲁02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案情与本案相同,但原审判决未参照该判决认定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答辩人**、**的损失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作为小区物业,承担的是对小区共有部位、公共设施的维护、巡查职能,答辩人通过巡查楼道及入户门外的情况来判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正在发生的危险,通过巡查化粪池、管道井确定是否存在主管道堵塞的情况。答辩人通过日常巡查是无法在返水后即时发现的。答辩人在巡检过程中发现被答辩人家中反水,在第一时间与被答辩人一取得了联系,在征得被答辩人同意后,紧急进行了救援和清理,及时阻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答辩人尽到了相应的巡查、排查义务,并在发现事故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损失扩大,因此答辩人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两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中查明了被答辩人自行在家中私自改动排水管道、安装并使用厨余垃圾粉碎器这一事实,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家位于一楼,其排水流速本就低于高楼层,容易在排水管道中滞留油污,加上其使用厨余垃圾粉碎器,更是加重了排水管道的油污堵塞,这才是本次返水事故诱发的根源,从事后在化粪池中清出的堵塞物,即粉碎后的厨余垃圾粉末可以得到印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决答辩人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损失与诉讼费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在确定损失数额部分,未审查被上诉人在起诉前擅自将地板更换为地砖,鉴定报告最后一页备注很明确,鉴定事项1-10项都不是在原有现场及损失实物的基础上作出的,而评估报告并未对更换的必要性出具鉴定意见,原审法院也没有审核更换的必要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以上诉人对公共管道堵塞及业主家返水浸泡的情况未能及时查知为由,认定上诉人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40%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中查明的被上诉人一、二自行在家中私自改动排水管道、安装并使用厨余垃圾粉碎器这一事实,未在判决中提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辩称,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漏水事故发生之后,**和**正常使用该房屋。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约定的五星服务标准,履行定期检查管道的义务。其他的同一审庭审意见。
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关于答辩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的部分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损失与诉讼费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由与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所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具体损失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之后另行追加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评估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273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蓝岸郡景小区5号楼3单元102室业主,已经对该房屋完成装修。2020年5月31日,该房屋被厨房排水管道溢出的污水严重浸泡,两原告因此遭受损失。经鉴定,原告的房屋损失为41331元,原告支出鉴定费5000元。两原告认为,本案所有被告对两原告遭受的损失均有过错,应当共同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原告系黄岛区朝阳山路657号5栋3单元102室业主。原告与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约定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中对共用设施设备明确为:指物业内不为某一业主单独使用和维护而设置、安装或铺设的设备、装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水泵、共用排水系统、沟、渠污水处理系统……。2020年5月31日,该房屋被厨房排水管道溢出的污水严重浸泡,根据二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青岛振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黄岛区漏水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经鉴定,鉴定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损失数额为41331元。原告支出鉴定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告损失数额的确定。二原告主张除了鉴定的损失41331元和鉴定费5000元,另行主张房屋涉案房屋一年的租金损失26400元,并提供房屋所在小区租房信息网页截图证明当前租金价格约为每月2200元。法院认为,资产评估报告书系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在被告没有足够有效的证据能够推翻的情况下,应予确认。二原告的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应当包括租金损失,结合原告房屋的面积130多平方米和小区的租金价格,对每月租金2200元予以确认,但原告主张的时间过长,法院支持5个月的时间,租金损失支持11000元。加上鉴定的损失和鉴定费用,共计57331元。争议的焦点二:责任的负担。法院认为,因为原告长期不在家居住,管道溢水严重并浸泡家具,没有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溢水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原告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原告对自身各项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公共管道堵塞及业户家中反水浸泡的情况未能及时查知,亦负有一定责任,法院确定由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40%的责任。因原告与其他业主共用同一根下水管道,且不能确定导致该下水管道堵塞的具体侵权人,因原告没有起诉其他共用管道的业主,对该部分30%的责任原告可以另行主张。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是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据此要求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根据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书,可以证明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的情况。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设计存在缺陷,因此,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一审举证、质证、答辩的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一、被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932.4元(57331元×40%);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具体到本案,新时代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有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应当对于公共部位的管道定期疏通以保障畅通,现因排污管道堵塞造成**、**家中厨房排水管道返水,并致财产损坏。新时代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在职责范围内,已经尽到了日常完全维护、疏通、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认定由新时代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事故发生后新时代物业公司及时通知了**、**,**、**也在收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处置,并没有造成损失扩大。上诉人**、**长期不在家居住,未能第一时间发现房屋返水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一审法院认定**、**承担30%的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新时代物业公司主张系**、**安装使用厨余垃圾粉碎器导致排水管道油污堵塞,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对本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与其他业主共用同一根下水管道,因不能确定导致下水管道堵塞的侵权人,共同使用人的使用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对剩余60%的责任部分,上诉人**、**可另案主张权利。
另,**、**因家中返水受损,房屋不能居住,一审酌情支持其租房的费用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上诉人**、**负担1233元,上诉人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海东
审 判 员 袁金宏
审 判 员 牛珍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文雪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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