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小公催字第24号
申请人山西科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山西科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50004320060377,申请人为山西科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肆仟元整,出票日为2013年8月28日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科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