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与偃师市宿驾窑煤矿(洛阳郑兴宿煤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7民初820号
原告: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祁县东观镇大运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偃师市宿驾窑煤矿(洛阳郑兴宿煤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李村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偃师市宿驾窑煤矿(洛阳郑兴宿煤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5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海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