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7民初692号
原告: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东观镇瓦屋村208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祁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海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