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晋0727行审105号
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祁县昭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祁国土行罚字[2017]1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拾贰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7]1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张北社区北,水浇地、旱地共计14725.19平方米,合22.09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453.58平方米)建车间和办公楼(四至:东至路、南至天波制泵车间;朝阳街、西至张北空地、北至张北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调查,2017年12月22日作出祁国土行罚字[2017]1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张北社区集体土地14725.1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725.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贰佰伍拾贰元整。限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于2017年12月27日送达于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决定,经祁县国土资源局催告,未自觉履行其义务,为此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祁国土行罚字[2017]1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祁国土行罚字[2017]1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贰佰伍拾贰元整”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