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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52号原告某某被告深圳典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52号原告***被告深圳典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7-29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52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典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深圳典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