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106行初145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蒋华,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4号。
法定代表人黄德斌,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玲,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衡,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8楼1号。
法定代表人:袁褚。
委托代理人罗丹,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宋家兰
人民陪审员  李 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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