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21民初6351号
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7楼1号。
法定代表人:袁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成东,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三中园区先锋村。
法定代表人:刘家骥,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强公司)与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成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光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蓝光公司给付四强公司监理费305368.99元及逾期利息(以监理费305368.9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0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0.5‰/日计算);2.蓝光公司给付四强公司质保金124783.69元及逾期利息(以质保金50840.32为基数,从2014年6月15日起计至付清时止;以质保金16300.47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8日起计至付清时止;以质保金57642.9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至付清时止;均按0.5‰/日计算);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蓝光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20日,四强公司就锦绣香江一期(原名称观岭国际社区东区一期)工程与蓝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观岭国际社区东区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蓝光公司将案涉项目的监理工作发包给四强公司。2012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观岭国际社区东区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二》。2014年5月25日,双方签订《观岭国际社区东区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3》。2017年5月15日,双方就批次结算问题签订了《观岭国际社区东区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4》。2018年3月19日,双方就结算事宜签订了《观岭国际社区东区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5》。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及履行过程中,四强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了案涉项目的监理工作。2016年5月27日,蓝光公司出具了《财务决算书》对四强公司的监理工作和部分监理费用进行了确认,同时,该《财务决算书》载明,质保金起算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6月14日,质保金金额为50840.32元。2020年5月20日。蓝光公司就前述项目中的锦绣香江一期二批次8#、13#、17#及3#、9#、10#、11#、12#楼监理工程出具了两份《财务决算书》,对四强公司的监理工作和部分监理费用进行了分别确认。在锦绣香江一期二批次8#、13#、17#楼监理工程《财务决算书》载明:质保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12月17日,到期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质保金金额为16300.47元,在锦绣香江二批次3#、9#、10#、11#、12#楼监理工程《财务决算书》中载明:质保金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到期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质保金金额为57642.9元,蓝光公司应付款余额为526816.99元。但截至目前,蓝光公司仍有监理费305368.99元未支付以及质保金124783.69元未退还。综上,四强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经四强公司多次催告,蓝光公司不及时履行义务,严重侵害了四强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四强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四强公司的诉请。
蓝光公司辩称,一、双方确实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四强公司主张款项中质保金50840.32元到期时间为2014年6月14日,四强公司现起诉主张该款项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蓝光公司不应支付,同时主张该部分款项逾期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蓝光公司不应承担。二、若法院认定该款项未超过诉讼时效,但该款性质为质保金,该款项的支付时间起算点也应当为质保金到期后,四强公司向蓝光公司提交书面支付申请之日起算,而不应自质保金到期之日起算。三、其余款项蓝光公司暂未查询到付款申请材料,也没有收到四强公司开具的等额发票,按照合同约定其款项未达到付款条件。四强公司主张款项未支付的原因系四强公司自身怠于行使其权利,不应归责于蓝光公司,四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损失,主张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或法定依据。本次诉讼产生原因非蓝光公司单方过错,本案诉讼费蓝光公司也不应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四强公司与蓝光公司签订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委托人:蓝光公司,监理人:四强公司。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观岭国际社区东区一期。工程地点: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社区观岭国际社区项目内。工程规模: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约244419.69㎡,框架剪力墙结构。五、本合同监理期限为: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专用条款载明:委托人同意按210万元的总价包干。同日,四强公司(乙方)与蓝光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观岭国际社区东区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监理包干费用计算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本工程监理包干总价为210万元;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有效的其他服务业专用发票;本工程内部验收一次性合格,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5%。
2012年11月5日,四强公司与蓝光公司签订了一份《观岭国际社区东区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合同锦绣香江一期分为锦绣香江一期一批次(1、2、4、5、6、7号楼)和锦绣香江一期二批次(3、8、9、10、11、12号楼及商业楼);锦绣香江一期二批次为包干单价9.4元/㎡,建筑面积约128508.9㎡,工期延至2014年6月30日,甲乙分栋办理财务决算,甲方分栋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2014年5月25日,四强公司与蓝光公司签订了一份《观岭国际社区东区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3》,约定工期暂定24个月;综合单价为10.30元/㎡,建筑面积变更为约126352.90㎡。2017年5月15日,四强公司与蓝光公司签订了一份《观岭国际社区东区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4》,约定延期时间为4个月;增加包干总价40000元;观岭国际社区东区一期二批次8#、13#、15#、16#、17#楼及对应地下室范围监理工程分阶段结算。2018年3月19日,四强公司与蓝光公司签订了一份《观岭国际社区东区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5》,约定观岭国际社区锦绣香江剩余楼栋9-12#楼复工,建筑面积约90479㎡。
2016年6月15日,四强公司与蓝光公司签订了一份《财务决算书》,载明:质保金50840.32元,质保金起算日期2013年12月15日,质保金到期2014年6月14日;应付款金额437984.15元。2020年5月20日,四强公司与蓝光公司签订了一份《财务决算书》,载明:质保金16300.47元,质保金起算日期2018年12月27日,质保金到期2019年6月27日;应付款金额37104.73元,注明:需补开发票53404.97元。同日,四强公司与蓝光公司签订了一份《财务决算书》,载明:质保金57642.90元,质保金起算日期2019年12月29日,质保金到期2020年6月29日;应付款金额526816.99元,注明:需补开发票586460.01元。《会议纪要》(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载明:3.观岭东区一期,假日威尼斯项目质保金退付,项目部协助本周内完成资料补充完善,办理退付手续;4.上述决算款、质保金付款流程审批完成挂帐后,一个月内支付。锦绣香江一期二批次(8#、13#、15#、16#、17#)监理工程于2018年12月27日验收合格。四强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合计向蓝光公司开具金额为3750816.72元的税务发票。蓝光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合计向四强公司支付监理费3320664.04元,尚欠监理费430152.68元(含未付监理费305368.99元及质保金124783.69元)。
另查明,四强公司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
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财务决算书》、《会议纪要》、《税务发票》、《银行转款凭证》、《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四强公司与蓝光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约履行义务。四强公司主张蓝光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305368.99元,蓝光公司在书面答辩中对该金额未表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该款项的逾期利息的问题,双方约定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有效的其他服务业专用发票。依据该约定,蓝光公司在四强公司开具税务专用发票后才能支付等额的价款,四强公司实际于2020年5月27日按决算要求开具了金额为53404.97元及586460.01元的税务专用发票,故其逾期利息应从2020年5月28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退还质保金124783.69元的问题,蓝光公司仅对质保金50840.32元提出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经审查,该质保金对应的质保期限于2014年6月14日到期,但双方于2020年5月25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表示退还相关质保金,并约定观岭东区一期,假日威尼斯项目质保金退付,项目部协助本周内完成资料补充完善,办理退付手续;上述决算款、质保金付款流程审批完成挂帐后,一个月内支付。蓝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质保金付款流程审批完成挂帐的具体时间,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本院确认蓝光公司应于2020年6月25日前应支付质保金50840.32元,四强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该质保金未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蓝光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相应的逾期利息应从2020年6月26日起算。四强公司主张蓝光公司支付其余质保金73943.37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该质保金逾期利息问题,因《会议纪要》对质保金退还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对原质保金退还期限进行了变更,其中质保金16300.47元的逾期利息应从2020年6月26日起算,质保金57642.90元的逾期利息应从2020年6月30日起算。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合计为305368.99元;
二、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保金合计为124783.69元;
三、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监理费305368.99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8日起计至付清时止;以质保金50840.32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质保金16300.47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6日起计至付清时止;以质保金57642.9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至付清时止;上述逾期利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5元,由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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