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3623号
原告:新疆新创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望大道50号1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会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健,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伟,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炮台镇建安路南(第八师121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曹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文明路公安5号楼11号门面。
主要责任人:胡学增,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
原告新疆新创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创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新疆新创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创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因事实不清,现原告新疆新创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创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52元,因本案原告新疆新创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176元,由原告新疆新创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76元。
审 判 长 高宏艳
人民陪审员 刘晓明
人民陪审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