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民终6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38号税友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70589658。
法定代表人:周可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斌、张蕾,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26日,***与衡信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工作岗位为需求工程师。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6250元,实际工资由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网庆津贴、保密补贴、通讯补贴、年终奖等组成。2016年1月1日起,***任职需求经理兼任需求组组长,同年4月1日起,***任职产品部经理兼任需求组组长。2017年1月,经过公司内部的公开竞聘,余指航成为新的产品部经理。2017年1月13日,公司对***作出警告处分的决定。同年2月14日,公司对***作出处分的决定,内容明确***从2017年2月15日起从产品部退回总经办(人力资源组);***可以与公司其他部门沟通,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再上岗;在未再上岗前,给予其杭州市最低工资保障。同年2月24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发生擅自删除下载升级文件事件为由辞退了***。后双方发生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衡信教育公司支付:1.补发少发的交通补贴7500元;2.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补足2015年少发的年终奖1113元;4.因2016年体检未检,补偿现金300元;5.报销2016年探亲假费用843元;6.补足2016年少发的年终奖6650元;7.补发2017年1月份绩效工资1200元;8.补发少算的2017年2月份工资2121元和2月份绩效工资1000元;9.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978.82元;10.返还2017年2月份克扣工资1400元;11.支付2016年年休假工资2200元。2017年5月4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衡信教育公司向***补发2017年2月份的工资2121元,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885元。2017年5月18日,衡信教育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衡信教育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885元;2.衡信教育公司无需补发2017年2月份工资2121元。2017年5月24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衡信教育公司支付少发的交通费7500元;2.衡信教育公司补缴2015年1月26日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衡信教育公司支付2015年少发的年终奖1113元;4.衡信教育公司补偿2016年未进行体检的公司福利300元;5.衡信教育公司报销2016年探亲费用843元;6.衡信教育公司支付2016年少发的年终奖11994.62元;7.衡信教育公司支付2017年1月份绩效工资1200元;8.衡信教育公司支付2017年2月份绩效工资1000元;9.衡信教育公司支付2017年2月无故调岗降低工资、少发工资2121元;10.衡信公司支付离职交接时约定工资克扣金额1400元;11.衡信公司支付2016年未休年假2200元;12.衡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978.82元;13.诉讼费用由衡信教育公司承担。
另查明,同年3月2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对2017年2月份的工资进行了结算,明确2月份工资结算起止日期为2月1日至2月24日,工资应发放金额为4815.8元,其中2月15日至24日的基本工资按1860元/月计算。同年3月13日,***实际收到2月份工资为2892元。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6388.36元(含月度绩效奖金、年终奖)。
再查明,衡信教育公司于2016年1月颁布了《红黄牌管理制度》、《2016年职能岗位及部分销售岗位考核制度》,于2016年8月颁布了《办公纪律管理规定》,于2016年9月颁布了《考勤管理制度》;于2017年1月22日颁布了《2017年月度绩效管理办法》。
一审法院认为,***与衡信教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清楚,现双方当事人对衡信教育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等事宜产生争议,一审法院依据已查证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本案中,衡信教育公司认为***拒不执行上级的合理要求及工作安排、公开与上级吵架、编造虚假事项请假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并且***擅自删除公司软件后台配置文件的行为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故公司有权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认为其不存在衡信教育公司主张的上述行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衡信教育公司列举了***的行为具体违反了《红黄牌管理制度》中黄牌事项八项规定中的五项,但该制度并未规定对违反黄牌事项的员工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公司对此已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2月14日对***作出了警告处分及调离原岗位、降低工资的处分。其次,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3.9.2条,病假两天及以上者,除按规定填报《请假申请单》外,还应提供医院的诊断书、病休或住院证明。持虚假医院证明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同时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2017年2月15日按制度要求向公司提出了16、17日去医院调理的病假申请,总经办主任亦已签字认可。事后***虽未能提供请假当天的就诊证明,但公司以此认为***系编造虚假事项请假缺乏依据。第三,公司在税务实训平台的核定信息配置文件被删除一事尚未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妄断系***所为,并以此作为单方解释劳动合同的理由,实属不妥。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衡信教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应当向***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具体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根据工资发放明细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388.36元,已超过杭州市2015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59元的三倍。***的工作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至2017年2月24日。综上,衡信教育公司应支付***赔偿金69885元(4659元×3倍×2.5个月×2倍)。
关于交通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的交通补贴系公司福利,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适用上述规定。***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的录取通知书中明确交通补贴为400元,但入职之后实际按100元发放,***于2017年3月6日对此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时效,故对***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2015、2016年的年终奖,庭审中,***称2015年的年终奖少发1113元是由于公司将当年的年终奖和12月份的绩效奖金合并计税,导致税率从3%上升为10%,一审法院认为,衡信教育公司合并计税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恶意克扣工资的情况,故对***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终奖,衡信教育公司称***2016年的年终奖分为两段计算:1月至3月任职需求经理兼需求组组长期间的年终奖有两块组成,一块是按需求经理的标准支付,一块是按需求组组长的标准支付;4月至12月任产品部经理兼需求组组长期间的年终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按产品部经理的标准支付。而***主张4月至12月期间的年终奖应按产品部经理和需求组组长两块进行计算。一审法院认为,公司《2016年绩效考核及月度奖金发放制度》的规定,公司正式发布文件任命各专业小组组长,其年度奖金基数按照2个月基本工资核定,根据时间计算。***在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均兼任需求组长,故需求组组长的年终奖应按全年计算。衡信教育公司以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4月至12月期间的年终奖并无依据。另,衡信教育公司称,依据公司《2016年绩效考核及月度奖金发放制度》中关于需求组组长的年度奖金考核要考虑该岗位工作完成率或满意度,由总经理直接评分的规定,***的该年终考核不合格,最终应得考核奖金为50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考核结果系总经理一人打分所得,并未经过***的确认,且评分缺乏客观依据。综上,衡信教育公司应补发***2016年年终奖6650元。
关于2017年1、2月绩效工资,根据公司《2017年月度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任务负责人按要求完成任务后,发布人进行评价打分,双方在任务发布表上签字。部门经理进行反向指标扣分时,必须与当事人明确说明扣分原因,双方达成一致。然而衡信教育公司提供的任务发布表、反向指标考核表既没有***的签字确认,也未向其告知过。因此,且不论考核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在考核程序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下,公司单方以该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显然有违公平。更何况针对***提出的其中部分任务并没有收到的异议,衡信公司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将任务发布给***,以及***提出其已完成反向指标考核表中的第一项临时任务,衡信公司称***未及时完成,但从该项任务的发布内容看并没有完成期限的要求。综上,衡信教育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1、2月的绩效工资分别为1200元、1000元。
关于2月份的工资,首先,根据员工离职交接单,***离职前双方已就2月份的工资进行过结算,工资结算至2017年2月24日,结算工资为4815.8元。庭审中,衡信教育公司提出由于***在2017年只工作了2个月,不应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福利,而该份交接单中未扣除2月1日至4日的年休假薪资。另,***庭审中确认2016年7月至12月的话费513.3元已经向其另行支付了。一审法院认为,该份交接单系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对双方均具有效力。并且,***不能继续在公司就职系因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公司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其次,衡信教育公司根据对***的处分决定,将2月15日至24日期间的工资降低为1860元/月,一审法院认为,衡信教育公司应与***协商解决工作部门调整或安排,衡信教育公司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月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衡信教育公司应当补发***2月份工资3531.5元〔2121+(4815.8-2892-513.3)〕。
关于***主张的社会保险费,因衡信教育公司已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是否足额缴纳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探亲费、体检费、以及2016年未休年假均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衡信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经济赔偿金69885元;二、衡信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2016年少发的年终奖6650元;三、衡信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2017年1、2月份绩效工资共计2200元;四、衡信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2月份少发的工资共计3531.5元;五、驳回衡信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衡信教育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衡信教育公司负担。
宣判后,衡信教育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衡信教育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衡信教育公司列举***违反了《红黄牌管理制度》中黄牌事项八项规定中的五项,但该制度并未规定对违反黄牌事项的员工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公司对此已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2月14日对***作出了警告处分以及调理原岗位、降低工资的处分、在税务实训平台的核定信息配置文件被删除一事尚未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妄断系***所为,并以此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实属不妥的认定错误。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审过程中衡信教育公司列举了***严重且多次的违反了公司的《红黄牌管理制度》、《办公纪律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红黄牌管理制度》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违反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多次违返8条黄牌事项中的5条,对公司的工作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公司认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论从员工职业道德还是公司纪律管理而言都是合情合理的,衡信教育公司依据劳动法和***解除劳动关系,并无违法。2.2017年1月13目,公司并未对***做出警告处分,请重新认定。3.***任职期间,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协作处理矛盾重重,经常发生公开吵架行为、部门协作出现极大困难、员工对其投诉一直不断。***在新任部门经理任职后就以不是本职工作为借口,退出部门工作群、所有代理商服务群,导致工作开展困难,协作服务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管理以及业务开展。实在是违反了职业基本道德。4.***作为税务实训平台管理人员之一,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发现其在1月2日、1月4日、2月10日共三次用其掌握的系统平台账号通过她个人手机删除公司核心系统后台数据配置文件,导至客户无法正常使用系统,对公司的声誉和品牌造成极为恶劣影响。针对此恶性事件,公司已向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高新派出所报案,且派出所已经立案,目前在等待事情的结果。综上,***既严重地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又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同时,还涉及违法行为,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衡信教育公司是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69885元。二、一审判决认定***在2017年2月15日按照制度向公司提出了16日、17日去医院调理的病假申请,总经办主任亦已签字认可。事后虽未能提供请假当天的就诊证明,但公司以此认为***系编造虚假请假缺乏依据。认定错误。1.***的请假条是事前签订的。***申请请假的日期是2017年2月15目,申请请假2017年2月16日、17日两天去医院调理。总经办主任沈斌在2017年2月15日签批同意***请假去看病的要求。是符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也是从人性角度出发的,员工请假去看病,必然没有看病的相关证明材料,所以允许***提前申请事后补充请假所需材料。签字同意请假可以不用提供请假证明材料的认定错误,请重新认定。2.《考勤管理制度》3.4请假手续中明确总经办对工作员工请假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虚假请假者,按旷工处理,检查结果直接纳入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中,3.9病假中明确病假两天及以上者,除按照规定请假《请假申请单》外,还应提供医院诊断书、病休或住院证明,持虚假医院证明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旷工处理,同时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总经办考勤人员根据《考勤管理制度》3.4中的规定要求***提供2017年16日、17日两天去医院调理的证明材料,是符合制度要求的。***提交10天前看病的收据作为16日、17日两天请假的证明材料,考勤人员让其提供当天的诊断证明或者收据,***拒不提交,最后说没有,衡信教育公司依照《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认定***以虚假理由请假,构成旷工,公司有保留解除与***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有理有据的。请重新认定。3.按照2017年2月14日公司对***处罚决定,***被退回总经办(人力资源组)待岗,请假需要总经办主任审批。***2017年2月15日向总经办主任沈斌申请请假,并且对此处罚决定没有提出异议。公司认为***已经同意2017年2月14日公司对***处罚决定。因此,请就一审判决认定的衡信教育公司应与***协商解决工作部门调整或安排重新认定。三、一审判决认定衡信教育公司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4月到12月期间的年终并无依据、该考核结果系总经理一人打分所得,并未经过***确认,且评分缺乏客观依据认定错误。《2016年绩效考核及月度奖金发放制度》B类岗位年度奖金基数明细表,年度奖金基数计算方法第3点明确说明,如果一个年度内岗位等级或调整,按照时间段分段计算,***自2017年4月至12月担任产品部部门经理一职,岗位等级是高于小组长的,且产品部经理的工作职责已经涵盖了兼职小组长的职责,故公司对此时间段年终奖金按部门经理标准考核并无不妥。《2016年绩效考核及月度奖金发放制度》B类岗位年度奖金基数明细表,备注栏第3点,另加的该部分年终奖考核主要考虑该岗位工作完成率或者满意度,由总经理直接评分。在***兼任需求组组长期间,需求组形同虚设,未能完成公司产品线的需求任务,作为组长也没有对组员的能力培养起到任何作用,因此,公司总经理对***作为需求组组长的工作满意度和完成率评价极低。2016年年终奖金,公司己按照《2016年绩效考核及月度奖金发放制度》考核制度足额发放。衡信教育公司无须向***补发2016年年终奖6650元。四、一审判决认定衡信教育公司提供的任务发布表、反向指标考核表,既没有***的签字确认,也未向其告知过,因此,且不论考核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在考核程序违反制度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以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显然有违公平,更何况***提出的其中部门任务并没有收到的异议,衡信教育公司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己将任务发布给***,以及***提出其已经完成反向考核表中的第一项临时任务,衡信教育公司称***未及时完成,但从该项任务发布的内容看并没有完成期限的要求。认定错误。1.在一审过程中,衡信教育公司提供了发布任务给***的证据,有QQ截图、录音、邮件等,也未向其告知过这一说法不知从何而来,请重新认定。2.***做为公司的一员,在享受公司给予的薪资待遇的同时,也应该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但是***在2017年1月、2月先以部门经理不是专科为由拒绝配合工作,又以部门经理先道歉再工作为借口多次拒绝部门经理安排的工作,衡信教育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QQ截图、录音、邮件等证据证明***在职期间,言辞激进,态度恶劣的拒绝部门经理安排的工作任务,所以***1月、2月无任何工作成果,不享受绩效工资。3.《2017年月度绩效管理办法》中规定,每次任务的发布需打印纸质交个任务责任人,每次发布的任务需打印纸质递交给任务负责人。任务负责人按要求完成任务后,发布人进行评价打分,双方在任务发布表上签字,并交总经办采集信息。如任务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发布人可以要求责任人继续完成,并根据完成情况在前一次评分结果基础上再次评分。如未完成任务需指定其他人完成,则重新发布新的任务。总经办汇总各部门月度任务发布及评价情况,并与部门经理确认后,计入当月绩效考核。关于任务发布的先后顺序是:先发布任务,任务责任人接收并完成任务,发布人根据结果进行打分,再是双方签字确认。但是***一开始就拒绝任务安排,从而导致后续步骤无法继续,责任在***一方,发布人在评分时,只能按照任务未完成进行评分计算绩效工资。所以公司操作并无不妥之处,***1月份、2月份绩效考核评分为零,按照制度,***1月份、2月份绩效工资为零。4.***在2017年1、2月份没有任何工作成果,也没有为公司带来任何收益。综上,无须补发***2017年1月、2月份绩效工资2200元,请予以支持。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公司对此己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2月14日对***作出了警告处分以及调理原岗位、降低工资的处分是承认该处罚决定的。而且***请假申请也是遵循处罚结果找总经办主任签批,后又认定衡信教育公司应与***协商解决工作部门调整或安排,衡信教育公司比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月工资不合符法律规定,前后相悖,请重新认定。衡信教育公司在2017年2月14日对***做出处罚决定,***并未提出异议,同时***按制度要求到调离后的新部门办理了病假请假手续,***己知晓并认可了公司的处罚决定。按照《考勤管理制度》公司对于年休假做统一安排,对于提前安排的年休假公司是按照事假先处理,年底按照事假所扣薪资统一补回年休假,对于中途离职的,按照《企业年休假实施条例》折算补发。综上所述,衡信教育公司已结清了***2月份工资,且2016年7-12月话费513.3元己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了。所以,衡信教育公司无须补发***2月份工资3531.5元。综上,请求判令:1.衡信教育公司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69885元;2.衡信教育公司无须向***补发2016年年终奖6650元;3.衡信教育公司无须向***支付2017年1月、2月份绩效工资2200元;4.衡信教育公司无须向***补发2017年2月份工资3531.5元;5.***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答辩称:一、双方合同是违法解除,衡信教育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69985元,《红黄牌管理制度》只与《网庆津贴管理制度》相关。***也没有违反《红黄牌管理制度》。《办公纪律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没有学习过。衡信教育公司否认2017年1月13日对***作出过警告处分,与其一审陈述矛盾。衡信教育公司提到***多次公开吵架、部门协作困难毫无根据。关于核定信息配置文件丢失,***从未删除过相关文件,对此也不知情。
二、关于衡信教育公司提出2017年2月16日、17日的请假事项,***从未虚假请假,并且衡信教育公司提出的《考勤管理制度》***没有学习过。
三、关于恒信教育公司补发2016年年终奖6650元。此项诉讼金额一审庭审中已经变更为11994.62元,部门经理与需求小组长是兼职,并不是涵盖。因此,衡信教育公司应补发11994.62元。
四、关于补发2017年1月、2月的绩效工资2200元。***从未态度恶的无理拒绝部门经理的工作安排,未收到过《2017年阅读绩效管理办法》中规定方法执行的任务。
五、衡信教育公司应支付***2月份少发的工资3531.5元。综上,请驳回衡信教育公司所有的上诉请求,并且支付2016年少发的年终奖11994.62元;工作期间未休的年休假工资22604.63元。
***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少发***2015年年终奖1113元不予支持.请重新认定。***2015年年终奖174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3%,12月绩效l000元,个人所得税率为10%,年终奖与12月绩效一同发放,应发工资=17400-17400×3%十l100-1100×10%=17868元,实发工资:16755元,少发工资:17868-16755=1113元。公司将年终奖与当月绩效未经***同意,合并纳税,造成***工资少发,少发部分应由公司承担。
二、一审判决认定交通补贴系公司福利,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不予支持。认定有误交通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每月固定额度发放,系劳动报酬范畴。录用通知明确标明交通补贴400元/月,入职后却变为100元/月,***2015年1月26日入职,2017年2月24日被违法解除,共计25个月,合计少发7500元。退一步讲,即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按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仍然少发放12个月,合计3600元。
三、一审判定支付***2016年少发的年终奖6650元。金额有少。2017年6月22日庭审过程中此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1994.62元。四、一审判决认定***主张的体检费无事实依据,认定有误,请重新认定。公司提供的证据12《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制度》,第二大项第6小项,明确指出公司体检一年一次,由行政部负责实施。2016年未进行体检,系公司行政部未组织实施,因此此项应由公司承担。公司需补偿***2016年未进行公司体检的福利300元。五、一审判决认定***主张的探亲费无事实依据,认定有误。一审庭审中对方承认有探亲费报销福利,没给报销是因为没有按照制度事先登记,***只知道有探亲福利,不知道报销流程,因为公司提供的《预算支出报销制度》没有学习过,公司提供的《预算支出报销制度》第六大项探亲费用,第1小项有指出探亲每年1次,一般利用春假,不再单独给假期。因此公司需支付2016年探亲费843元。六、名誉侵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及误工费需赔偿。1.2017年1月13日部门经理余指航,以公司名义在***不在的群里随意发布诋毁、侮辱、侵犯名誉的文件,对此行为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多次向人力部门(张蕾、沈斌)主动沟通,一直不给解决。对***名誉造成侵犯,精神遭受严重损害。2.2017年2月7日,余指航要求***代理他工作,***凭什么代理他工作呢?***没有接受,没想到这是个圈套,被录音了。因此,公司在2017年2月14日这天,以***不配合部门经理工作为由,不经***同意,对***随意调动工作、降低工资、逼迫自动离职,不同意就在公司群里公布,最终沈斌在公司群里进行了公布,又一次侵犯了***名誉。3.2017年2月24日,莫名奇妙以莫须有的罪名被辞退了,并且沈斌在公司群里进行了公布,又一次侵犯***名誉。4.2017年2月27日收到了沈斌公司少了什么文件恐吓、诽谤文件。信件中讲述的内容都毫无根据。关于公司提到的核定信息配置文件丢失这个事情,***感到非常的心酸,但这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毫无关系。辞退通知中写的是:2017年2月15日调离产品部后,期间发生擅自删除下载升级文件事件。首先,***从未恶意删除过什么东西.自2017年2月15日起更是从未登陆过后台,对所说的文件丢失更是不知情,其次下载升级文件和核定信息配置文件是一个东西?至今***仍不清楚指的是哪个文件,再次擅自指的是不在职权范围内的事,公司讲的核定信息配置文件、从来没有人安排***来做这个事情,但因为税务实训这个产品一直由***主导,***有权限并且会配置核定信息,在工作空余时间就配置了些,进行软件的测试、功能的验证、产品的验收,总共配置过大概有20来个这种文件吧。在软件测试验证过程中,首先上传文件,然后验证文件的正确性及可用性,对上传的有问题的文件或者政策有变动的过时文件会修改和删除,所以日志中肯定会有***的操作记录,但在2017年2月15曰起***从未登陆过后台进行过此类操作。邮件中操作记录是不是***的,***不清楚,公司也没提供证据,少的是啥文件也不清楚。即使真的存在某个这种文件丢失,不管是人为因素还是系统bug造成,都不会引起什么大的问题,这些文件设置仅是锦上添花而已,完全可以通过操作解决,根本不会影响系统的使用。公司讲2月22日发现客户遇到了问题,解决不了,发现后台少了文件,***3月2日去公司交接资料时才知道这个事情,还强迫***给解决,否则离职交接单不给签字,因为不想再有瓜葛就看了下,发现2月22号后台有做过更改。公司讲的问题,特别小,一个是两个文件命名颠倒了,另一个完全是因为后台不会操作。帮忙给解决了问题,没想到还拖欠工资想以后有问题还找***解决。约定3月10号发2月份工资,去滨江区劳动监察中队投诉,才于3月13日晚6点发给***,并且还克扣了工资1410.5元。5.2017年3月2日,去公司交接资料,发现辞退通知挂在了公司4楼楼道老板办公室(419)外墙人人都能经过看到的地方,再次侵犯***名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6.对***名誉的侵犯还没有结束,2017年5月15日,余指航在赔偿、名誉澄清QQ群里,发布了一个不知哪个公司计算机刑事案件立案通知图片并P上文字说此案是对***的报案,对此***精神已面临崩溃,实在忍无可忍,首先***从未做过违法的事情,再次,图片上的浙江衡信教育有限公司跟***毫无关系,因此***用法律手段进行了维权将余指航起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106引调1705号,报案后余指航态度立马好转,主动要求协商解决,给予精神损害补偿、赔礼道歉等,并从中得知图片上的文字出自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高齐之手,并且李高齐也在***不在的群里进行了名誉诋毁。李高齐的此种此行为已严重违法。7.不论是民事起诉状还是庭审期间,公司多次提到的***担任部门经理期间多次发生公开吵架、部门协作困难等严重损害***名誉且毫无根据的言论。公司2016年8月份做过2016年上半年管理干部满意度调查、此项调查标明***人际关系良好,另***一审提供的2016年年终奖奖金核算明细一表中,可反算出***担任部门经理期间绩效系数为101.35%。(0.2027/20%=101.35%)证明***不但没有出现部门协作困难,而且工作能力很好。8.从名誉被侵害之日起,***一直夜夜难眠,毫无胃口,经常强迫自己进食。有段时间还出现了暴瘦,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心态发生了不可逆的伤害,再也回不到起初时的工作心态。时至今日,心态仍然特别不稳,经常情绪波动很大。基于以上事实,请求判令沈斌、李高齐代表衡信教育公司对***进行书面道歉,并在杭州日报同一版块连续三日登报声明,对***进行名誉澄清。衡信教育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衡信教育公司赔偿***误工费98330.16元。另外,1.一审判决中说***违反了红黄牌制度,此项认定有误。请重新认定。公司提到的《黄牌管理制度》,此制度只于《网庆津贴管理制度》关,***当时学习时是这么被传述和理解的,两个制度系同时部门小组内部学习,***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集体学习。因《黄牌管理制度》只用来计算网庆津贴值。因此从发放的网庆津贴数值可以反算出***是否违反了《红黄牌管理制度》。公司《网庆津贴管理制度》第三大项一网庆津贴的发放标准第8小项明确指明一一若已发放津贴人员收到一枚黄牌,则从当月起扣除应发津贴的33.3%,依次类推,到0止。***网庆津贴从2016年7月至2017奶奶2月被非法辞退期间网庆津贴一直按957元进行发放,因此***并没有违反《红黄牌管理制度》。2.一审判决书中,对方提供的QQ群制度发布记录截图,对三性均无异议有误。***只对真实性无异议。《2017年月度绩效管理办法》***在2017年2月5日,部门内部进行了学习;《2016年绩效考核及月度奖金发放制度》没有学习过,但是可以到群里去看;《考勤管理制度》没有学习过,后面也想去看也无法查看,当时只是在群里公布了制度的拍照照片,这种发布方式很容易被后面的留言刷屏,一不小心就错过,并且拍照照片在群里存在一段时间后就无法查看。2017年2月16日,***还单独找沈斌要公司的管理制度,沈斌对***没有理睬。综上,请求判令:1.衡信教育公司支付***2015年少发年终奖1113元;2.衡信教育公司支付***少发的交通补贴7500元;3.衡信教育公司支付***少支付给***的2016年年终奖人民币6650元改为11994.62元;4.衡信教育公司补偿***2016年未进行公司体检的福利300元;5.衡信教育公司报销***2016年探亲费843元;6.衡信教育公司向***书面赔礼道歉,并在杭州日报同一版块连续三日登报,对***进行名誉澄清;7.衡信教育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8.衡信教育公司赔偿***误工费98330.16元(暂按2月25日至8月24日)。
衡信教育公司答辩称:对于***陈述不清楚衡信教育公司制度不予认可,实际上***都是清楚的,因为***知道探亲假及其它福利。关于***少发的年终奖是依法纳税的,关于交通补贴的问题,***是住在滨江区的,按公司的标准是每个月100元的,衡信教育公司是正确发放的,并且***以前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关于少发年终奖的问题,衡信教育公司是按照公司的规章来计算的,是正确发放的。***觉得发放有问题的时间段,对于小组长的考核是要总经理根据工作的完成质量来打分的,不是根据基数来计算的,***的要求没有制度依据。关于体检的300元,衡信教育公司不知道这个标准是哪里来,没有发放的依据。关于报销探亲费,是要先向公司告知,并且经过公司登记后才能报销的,并且有额度限制,但是***没有走这个程序,是无法支持的。关于名誉澄清的问题,***在衡信教育公司工作的期间有很多矛盾,不尊重领导和同事,并且拒绝公司指派的工作。对于名誉损失是无理的。对于赔偿精神损失费,衡信教育公司也是不认可的,没有法律依据。关于赔偿误工费的问题,衡信教育公司是不认可的。***多次删除后台数据,严重影响公司运作,并且衡信教育公司已经向有关机关报案了。双方的合同是合法解除的,无需支付误工费,并且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依法不能支持。
二审中,上诉人衡信教育公司向本院提交立案告知书,欲证明就衡信教育公司后台软件数据的删除事件该公司已经报案,***是衡信教育公司的怀疑对象。
对上诉人衡信教育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上诉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这份证据无法证明是***破坏后台数据了。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一审期间衡信教育公司提交的报案材料,衡信教育公司认为其相关数据被删除除***有权限之外,还有其他公司工作人员也有相应权限,故该证据并不能证实系***删除相关证据。
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了两份放假通知,欲证明衡信教育公司一审提交的放假通知是虚假的。
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上诉人衡信教育公司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提交的两份通知系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对,衡信教育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衡信教育公司以***因多次违反公司制度,经多次谈话,但未改正,后于2017年2月15日调离产品部,但仍未遵守劳动制度,且期间还发生擅自删除下载升级文件事件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衡信教育公司所称***存在拒不执行上级的合理要求及工作安排、公开与上级吵架等情形,衡信教育公司提交的《红黄牌管理制度》中未规定相关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衡信教育公司已经给予***调离产品部的处理,衡信教育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调离产品部后***仍存在上述违纪事实。衡信教育公司提交的报案材料及《立案告知书》均不能证实***存在擅自删除衡信教育公司相关文件的事实,故衡信教育公司以***擅自删除下载升级文件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2017年2月15日提出请假申请,衡信教育公司总经办主任已签字认可,衡信教育公司以***未提交就诊证明认为***编造虚假事项请假依据不足。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衡信教育公司系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衡信教育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认为因2015年年终奖与该年度12月份绩效奖合并计税,导致税率上升,致其年终奖少发1113元,因衡信教育公司将该笔款项同时发放,合并计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缴纳相应税款不属于违法克扣工资,故***主张衡信教育公司补发该款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关于2016年年终奖,依据《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绩效考核及月度奖金发放制度》规定:”公司正式发布文件任命各专业小组组长,其年度基数按照2个月基本工资核定,根据时间计算”***2016年度均兼任需求组长,故一审法院认为计算***2016年度年终奖金应适用前述规定并无不当,衡信教育公司已经支付的该部分但经计算,衡信教育公司应支付***2016年终奖143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305.38元,衡信教育公司尚须支付***11994.62元,***的相应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2017年1、2月绩效工资,衡信教育公司并未根据《2017年月度绩效管理办法》规定由双方在任务表上签字,未交证有效证据证明部门经理进行反向指标扣分时向***明确说明扣分原因,双方达成一致。且在***就其未收到部分任务提出抗辩及衡信教育公司所称***未及时完成的任务中并无期限要求等情形,一审法院确认衡信教育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1、2月绩效工资并无不当。
关于2017年2月份工资,衡信教育公司与***在员工离职交接单中确认2017年2月的须发放的工资应为4815.8元,扣除已经发放的数额,恒信教育公司还应支付***1410.5元(4815.8-2892-513.3)。
关于***主张补足交通补贴,双方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了津贴等按衡信教育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一审期间《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制度》真实性无异议,依据该制度***并不符合领取每月400元交通补贴的情形,且***就此也从未主张过,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请求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主张的未进行体检的福利、报销探亲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衡信教育公司与***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2016年少发的年终奖11994.62元;
四、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2017年2月少发的工资1410.5元;
五、驳回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负担5元。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应退5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应退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宇
审判员 张一文
审判员 盛 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日
书记员 赖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