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2469号之一
原告: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村二干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童继武,总经理。
原告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2元减半收取3511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5931元由原告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