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汉民一初字第00385号
原告***,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3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武汉市*汉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区姑嫂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红,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武汉市*汉区建设局,住所地武汉市*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及第三人武汉市*汉区建设局(以下简称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红、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2005年10月从被告处退休,2003年9月经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被告作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12年*汉区政府颁布《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人力资源局关于*汉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通知》(*政办(2012)37号),原告2012年11月依据该文件向第三人提出由被告支付原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但第三人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武汉市*汉市政建设总公司已改制,第三人已对部分退休人员退休工资差额予以补偿且原告已进入社保为由拒绝。原告向武汉市*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委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因不服仲裁裁决,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及第三人补发原告2010年1月至今(2013年6月)的生活补贴83748元并在补发后每月支付退休人员生活补贴199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武汉市*汉市政建设总公司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003年*汉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作出《*汉区体改办关于同意*汉市政建设总公司改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2003)37号),该改制行为属政府主导的改制,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要求适用《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人力资源局关于*汉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通知》(*政办(2012)37号),由被告及第三人支付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也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邮寄费92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