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7609号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远洋汉口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3号。
责任人:**,主任。
被告: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展里103号(原井南路18号)1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远洋汉口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远洋汉口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远洋汉口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远洋汉口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远洋汉口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付)。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