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城建市政工程处

武汉市江汉区城建市政工程处与武汉中鑫楚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18号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城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湾路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鑫楚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1栋2单元9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城建市政工程处诉被告武汉中鑫楚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城建市政工程处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汉中鑫楚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名下价值92170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城建市政工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武汉中鑫楚诚建设有限公司或被告***名下存款92170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武汉市江汉区城建市政工程处名下存款92170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