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1346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5日,汉族,农民,现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4日,汉族,现住**县。
被告:河北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与新石北路交口一江大厦A座1105。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与河北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