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1346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5日,汉族,农民,现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4日,汉族,现住**县。 被告:河北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与新石北路交口一江大厦A座1105。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与河北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