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执18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顺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新世纪钻石广场****,联系方式180××××4835。
法定代表人:王仁辉。
被执行人:**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市于村乡西于村,联系电话139××××6555。
法定代表人:远发田。
申请人河北顺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8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10月2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0年10月2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0年12月16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982民初181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