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住所地石家,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大街质检大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关于河北顺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1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顺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更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8)冀01执异437、438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执复6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8)冀01执异437、438号执行裁定。因被执行人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