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住所地石家,住所地石家庄鹿泉区上庄大街质监大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顺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