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顺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2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顺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新世纪钻石广场B座11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系***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菲,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未到庭)
上诉人河北顺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提供的工人工资名单证明2011年5月份后其负责涉案项目监理工作,但其中***、***却提交证言证明工资是由***发放。对项目的实际管理是证明双方是否合作的关键所在,一审法院应当认真核实相关证据。关于《合作经营协议书》,一审法院根据***没有上诉而推定***认可协议的真实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当时的判决并非生效***在发回重审时撤诉。***称***提供的协议书不是原件,也不是其本人签字,二审过程中当庭提出鉴定申请。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顺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