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鸿昌装饰有限公司

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德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财保68号
申请人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4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军,担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晋中德海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169号银海心悦35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心海,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使赵村幸福四巷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安正瑞合经贸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169号银海心悦35号楼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田众宝,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鸿昌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261号银河商务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侯变琴,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
申请人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晋中市榆次区(证号:晋(2018)晋中市不动产权第0011604号)房产,保全标的为715万元。申请人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保证,如财产保全申请有误的,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晋中市榆次区(证号:晋(2018)晋中市不动产权第0011604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齐来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