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执2101号
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强明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解发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29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未发现存款。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范小刚
审判员 且国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