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7816号
原告:成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52-129号A-710号。
法定代表人:吴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莉,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三段西月大厦10楼7号。
法定代表人:吴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芮
书 记 员 刘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