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雷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通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7816号

原告:成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52-129号A-710号。

法定代表人:吴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莉,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三段西月大厦10楼7号。

法定代表人:吴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芮

书 记 员  刘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