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民初7337号
原告: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三段西月大厦10楼7号。
法定代表人:吴江,总经理。
被告:成都文思海辉智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文思海辉智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文思海辉智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吕丽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晓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