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某某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975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婕,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29529。

法定代表人:林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三段西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1899B。

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恒,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蓉,重庆市渝北区仙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道亨,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林道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川

书 记 员 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