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915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大胺,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通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三段西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1899B。
法定代表人:吴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第三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29529。
法定代表人:林光华,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通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丽蔚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