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904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大胺,重庆江北区大石坝律师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捍伟,重庆江北区大石坝律师服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三段西月大厦10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1899B。
法定代表人:吴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恒,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敬琳
书 记 员 吴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