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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执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羽佳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湖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32786878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台州华标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建设路96号(区委党校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5739859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羽佳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华标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羽佳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羽佳温室大棚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执85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