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羽佳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湖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32786878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狮子山村寺口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DGWJT5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羽佳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羽佳温室大棚有限公司承揽款人民币3988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882元。但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司法拘留的决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398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羽佳温室大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羽佳温室大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3执1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