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知民初33号之二
原告:***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勃,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2元,减半收取计6,031元,由***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凤昌
审判员  潘军宁
审判员  张 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