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1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050元,其中执行款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存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1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01民终14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