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民初61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吉林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高辉。
原告***与被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31元,减半收取计7115.50元,由***负担,余款711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亚妮
审判员 张蕾
审判员 郝振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