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特55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碧容。
委托代理人辛平,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
申请人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9]16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陈 洁 婷
审 判 员 姜 华
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