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民初862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
被告: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碧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代红英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振国
书 记 员 陈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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