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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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民初862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

被告: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碧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泰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代红英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王振国

                                       陈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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