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4执1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陵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4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4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杨振辉
审判员 贾有忠
书记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