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财保4号
申请人:陕西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5213111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康乐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内(账号:610016363080********)的存款和被申请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内(账号:610016363080********)的存款275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内(账号:610016363080********)、***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内(账号:610016363080********)的存款275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