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杨陵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3民初1308号之一 原告: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陵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5213111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陵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7元,减半收取36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