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1033号之三
申请人: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无常大道168号B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587356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19932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赣0803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书,2018年8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36×××07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申请人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经本院裁定准许,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基于裁定准许撤诉已不存在,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也已不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36×××07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