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群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6378号
原告:浙江群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富筱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群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群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