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1033号之二
原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无常大道168号B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587356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19932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0元,减半收取计13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700元,由原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