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戒毒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3242号 原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联创街133号1幢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省戒毒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南山路208号。 负责人:**。 原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省戒毒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收案后被告就本案管辖权向本院提出异议,此后被告向本院撤回该管辖权异议。 原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就《浙江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平台项目》的开发达成一致。合同总金额280000元,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系统上线工作。合同还对付款方式、质保期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批款项84000元,原告亦交付了保证金28000元。由于疫情影响,该项目于2020年7月2日正式启动,经过多次调研,双方完成了需求分析及确认工作,明确了浙江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平台直接与浙江省戒毒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于2020年11月底完成开发并上线使用,后续结合业务部门的使用反馈及相关要求完成了多个版本的优化及迭代升级。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提交初验申请。又于2022年10月、11月两次发联系函给被告推进验收程序,支付货款。但事与愿违,被告在收到相关函件后,并未进行验收程序,也未支付任何款项,反而要求原告交付涉案的平台系统。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已经构成违约。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196000元,退还保证金28000元。两项合计22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就案涉纠纷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经本院对双方签订的案涉《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分析后认为,本案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杭州市上城区等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