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1033号
申请人: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无常大道168号B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587356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19932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在260万元限额内对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彬
人民陪审员左宁安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