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众泰净化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2号东都文化商业广场东都大厦12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甘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月仙村碳坡组。
法定代表人:甘**,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众泰净化装修有限公司、湖南甘智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8)湘032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8)湘032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虽然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只能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文仕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