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众泰净化装修有限公司

**与株洲市众泰净化装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21民初2950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众泰净化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2号东都文化商业广场东都大厦1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众泰净化装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众泰净化装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众泰净化装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曾平
人民陪审员*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珺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