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1474号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34元,减半收取计7817元,由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