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陆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5民初1079号
原告:湖北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阴湘城村*组。
法定代表人:仇克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勇,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陆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华中家具产业园红东垸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陆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