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5240号之二
原告:太仓市高新区悦诺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TBACA03,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银川路222号。
经营人:闻年红,女,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英,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指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WR519U,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长安街102号欣城花园2-1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武,执行董事。
原告太仓市高新区悦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指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太仓市高新区悦诺建材经营部在2020年11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指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仓市高新区悦诺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指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高新区悦诺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指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56元和,由原告太仓市高新区悦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