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红指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240太仓市高新区悦诺建材经营部与凤阳红指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5240号之二

原告:太仓市高新区悦诺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TBACA03,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银川路222号。

经营人:闻年红,女,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英,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指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WR519U,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长安街102号欣城花园2-1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武,执行董事。

原告太仓市高新区悦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指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太仓市高新区悦诺建材经营部在2020年11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指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仓市高新区悦诺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指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高新区悦诺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指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56元和,由原告太仓市高新区悦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