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6171号
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地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732740。
法定代表人:卢贤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叶瑞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川黔支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986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叶瑞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